過失傷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3年度,915號
PCDM,113,審交附民,915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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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5號
原 告 林國濟

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
兼送達代收
人 808室
被 告 李曉惠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10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
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

法 官 朱學瑛

法 官 黎錦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喻涵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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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