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簡字,113年度,623號
PCDM,113,審交簡,623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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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23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倬賢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3
9962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(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42號)
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林倬賢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「林倬賢於
案發後停留現場,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
前,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
判。」;證據部分補充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」外
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
二、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
告於肇事後,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
前,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,而自
首並接受裁判,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
附卷可佐(見偵查卷第19頁),符合自首要件,爰依刑法第
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
道路交通,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
,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,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,造
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,實有不該,且有和解意
願然因雙方差距過大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及念其犯
後已坦承犯行,非無悔意,兼衡其素行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經
濟狀況,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、被告之過失情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,以資懲儆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,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

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宇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39962號  被   告 林倬賢 男 40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樓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倬賢於民國113年1月5日11時27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 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往幸福路方向行駛 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本應注意轉彎時不得跨越 分向限制線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 注意及此,貿然於分向限制線上轉彎,欲進入對向車道之麥 當勞得來速路口,適蔡秀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中平路往中原路方向行駛而至,閃避不及,雙方發 生碰撞,蔡秀吟人車倒地,因而受右胸挫傷、肋間神經疼痛 、右側肩關節旋轉肌袖、關節唇撕裂合併關節沾黏、右側膝 關節挫傷、內外側臏骨股骨副韌帶撕裂、臏腱損傷等傷害。二、案經蔡秀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倬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、地駕駛汽車,跨越分向限制線轉彎並碰撞告訴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蔡秀吟於警詢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各1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2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、監視器檔案及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份 ⑴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。 ⑵證明被告未依標線行駛,為肇事原因之事實。 4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列之傷害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被告 犯罪後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,在場並自承為肇事人此有卷 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足資佐證,請依 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恆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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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