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3年度,1571號
PCDM,113,審交易,1571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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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71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AGUNG CAHYONO(中文名:尤諾)
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3
993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AGUNG CAHYONO於民國113年1月6日8時5
0分許,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,沿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往中
央路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路段18號前時,本應注意機車行駛
時,應注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依當時天
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、路面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而依當時情形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即貿然前行,適有告訴人何溫蘭珍欲跨越
中正路中正路16巷方向步行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
致告訴人受有右前臂挫傷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在本院達成調解,告訴人業已具狀撤
回本案告訴,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,揆
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



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茂榮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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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