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鑑同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899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仿冒「APPLE」商標文字、圖樣之iPad產品肆拾件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鑑同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
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以110年度偵字第38711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,茲扣案之冒用「APPLE」商標之仿冒iPad
產品40件(下稱本案扣押物)確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,爰依
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
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亦有
明定。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
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
之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,本案被告住所地
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
標商品罪,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
度偵字第38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,有該不起訴處分
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。又該案所扣得之本案
扣押物,經鑑定結果係仿冒被害人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,有
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12日109國際字第1112號函暨
所附鑑定報告及照片影本1份(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
4941號卷第54至56頁)在卷可稽,足認本案扣押物確屬侵害
商標權之商品,而為專科沒收之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
否,應予宣告沒收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洵屬有據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