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195號
PCDM,113,單禁沒,1195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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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振南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收違禁物
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(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捌零壹公克
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(驗餘淨重合計柒點陸壹捌
壹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振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
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於民國1
13年11月29日期滿,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6包(驗餘淨重合
計2.1801公克)、甲基安非他命11包(驗餘淨重合計7.6181
公克),均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再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李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
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為緩起訴處
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於113年11月29日期滿,
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
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;而扣案之白色粉末、米
白色粉末計6包(驗餘淨重合計2.1801公克)、白色或透明
晶體11包(驗餘淨重合計7.6181公克),經送請臺北榮民總
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,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
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該院毒
品成分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。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
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、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
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均屬違禁物;爰依前揭條文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映孜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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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