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國光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第
269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269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1.690公克)及其外
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羅國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
112年度毒偵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扣案之毒品甲
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為1.690公克),屬違禁物,爰依
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羅國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持有
、施用第二級毒品)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
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上開
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,經送鑑
驗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1.7
02公克,驗餘淨重1.690公克),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
年1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
書1紙附卷足憑。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,應依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。又甲基安非
他命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,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上,若
欲完全析離,雖非不可能,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
行,並無特殊助益,且徒費執行之成本,故其外包裝袋應視
同毒品,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,應併依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,以
符執行之實際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