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067號
PCDM,113,單禁沒,1067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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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思辰

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第
1111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886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及其外包
袋8個均沒收銷燬之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葉思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
112年度毒偵字第6583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不起訴
處分確定(下稱本件不起訴處分)。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19包(淨重共計14.4253公克,驗餘淨重共計14.2464公
克),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
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  
三、經查:
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A室(
下稱A室)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,雖經警方使用愷
他命試劑初步檢驗後,呈愷他命反應之初步鑑驗結果,然其
後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為鑑定,則分別驗出如各編號「驗
出成分與重量」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,有
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
分鑑定書㈠、㈡、㈢、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、㈡、㈢、扣案物照片暨
其標籤編號在卷可稽(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11
號卷《下稱毒偵1111卷》第31頁、第40頁、第107頁、第110至
115頁、第116至117頁)。又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均坦承警
方於A室查扣之愷他命(其後經鑑定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之成分,即如上述)為其所有,並捲菸吸食等語(
見毒偵1111卷第13頁、第102頁反面),足徵附表編號1至8
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均為被告持有且為被告
施用所剩餘,合先敘明。
 ㈡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為警採尿後檢驗出
含有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、Norketamine、ketamine成
分之事實,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
驗報告可參(見毒偵1111卷第106頁),惟被告施用第二級
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
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為本件不起訴處分,並確定在案,此有
本件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。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物
確屬違禁物,且為被告持有及施用所餘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
收銷燬之。又甲基安非他命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,部分必已
沾附於外包裝袋上,若欲完全析離,雖非不可能,但此舉對
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,並無特殊助益,且徒費執行之成
本,故其外包裝袋應視同毒品,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
處置部分外,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
定,宣告沒收銷燬,以符執行之實際。
 ㈢至附表編號9至1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為警方於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B室(下稱B室)所扣得之物,且據
被告所稱:B室為其友人劉任哲所使用,其內所查扣之第二
級毒品安非他命11包非被告所有等語(見毒偵1111卷第13頁
正反面),核與為警搜索當日同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
屋內之人張庭瑞於警詢所述互核相符(見毒偵1111卷第20頁
反面),又卷內別無其他證據可茲證明附表編號9至19所示
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與本件不起訴處分中被告施用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何關聯,益徵該等甲基安
非他命均非被告持有,亦非被告施用所餘,自應由檢察官另
為適法之處置,從而,聲請人此部分聲請,尚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、第2項,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6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 王玲櫻
【附表】
編號 外包裝 標籤編號 扣案物 原放置地點 檢體編號 驗出成分 與重量 鑑定結果出處 扣案物照片出處 1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A室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總驗餘量3.146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0頁 毒偵1111卷第89頁反面、第113頁 2 2 毒偵1111卷第90頁、第113頁 3 6 毒偵1111卷第91頁、第113頁 4 8 毒偵1111卷第91頁反面、第113頁 5 3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.439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1頁 毒偵1111卷第90頁、第113頁 6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.4410公克 7 4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驗餘量1.417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2頁 毒偵1111卷第90頁反面、第113頁 8 7 毒偵1111卷第91頁、第113頁 9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0號B室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 總驗餘量5.3384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7頁 10 2 毒偵1111卷第87頁 11 4 毒偵1111卷第87頁反面 12 5 毒偵1111卷第88頁 13 7 毒偵1111卷第88頁反面 14 8 毒偵1111卷第88頁反面 15 11 毒偵1111卷第89頁反面 16 3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總驗餘量1.9732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7頁反面 17 9 毒偵1111卷第89頁 18 6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.6063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8頁 毒偵1111卷第88頁 19 10 C0000000-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總驗餘量0.8846公克 毒偵1111卷第119頁 毒偵1111卷第89頁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菁徽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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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