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004號
PCDM,113,單禁沒,1004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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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明君(已歿)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第4294
號),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84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參
捌肆陸公克),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11
2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被告彭明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該案所查扣
之白色粉末1包(驗餘淨重0.3846公克),經送鑑驗後,檢
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
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
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裁定沒
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 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
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,並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
、持有,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
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之。
三、經查,被告彭明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因被告
業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死亡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
0月1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
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
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(驗前淨重0.8942公克,驗餘淨
重0.3846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
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
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,核屬違禁物,連同難以完全析
離、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夾鏈袋1只,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
銷燬。是本件聲請經核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宣容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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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