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性自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13年度,49號
PCDM,113,侵附民,49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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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
原 告 AD000-A112511(年籍資料詳卷)
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
被 告 顏志軒

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77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品緁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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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