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263號
原 告 柯秉希
被 告 賴佑杰
馮永志
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於原告起訴林建翔(業經本院
通緝)部分,俟林建翔緝獲後另行審理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
法 官 柯以樂
法 官 鄭琬薇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