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2062號
原 告 葉婕楹
被 告 黃宜民
劉彥緯
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)
徐榮品
張錦榮
陳宥瑄
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)
陳曉青
陳俊佑
何育緁(原名周佾錤、何佾錤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5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
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
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
法 官 劉 思 吟
法 官 吳 昱 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書記官 邱 瀚 群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