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金訴字第206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詹閎翔
陳柔妍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401
93號卷、第4964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71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就被告詹閎翔、陳柔妍被訴部分
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,依通常程序
審之。
理 由
一、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
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程
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
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
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得
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
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詹閎翔、陳柔妍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
通常程序起訴,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茲因發現
案件有不得及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開規定,
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審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
法 官 莊惠真
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柔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