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698號
PCDM,110,附民,698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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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附民字第698號
原 告 翁志祥
翁志偉
被 告 廖品閎
吳靜如


鄭博圳

陳仲
李家名
上列被告廖品閎吳靜如鄭博圳陳仲豪、李家名因違反洗錢
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翁志祥翁志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

法 官 許菁樺

法 官 何奕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廖宮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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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