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374號
PCDM,110,附民,374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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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
原 告 張金榮


被 告 廖品閎
吳靜如


鄭博圳

陳仲
李家名
上列被告廖品閎吳靜如鄭博圳陳仲豪、李家名因違反洗錢
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張金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

法 官 許菁樺

法 官 何奕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廖宮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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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