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214號
CHDV,113,除,214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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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林軒偉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庭法官  李莉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何江
  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2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軒晟企業社吳麗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3年6月11日 1,000,000元 09300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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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