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750號
CHDV,113,訴,750,2024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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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50號
原 告
即上訴人 陳文賢
陳琦
陳智泰
被 告
即被上訴人 吳雪琴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77萬2800元(保險金100萬、金
鉓等值77萬28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933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狀:應補陳智泰陳琦羽之簽名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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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