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告 芳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建春
被 告 元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奕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
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其前委託被告前去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亞利公司)拆除龍門大型移動式天車,詎被告於作
業時因吊車鋼耳斷掉而壓壞15枝水泥基樁,經亞利公司結算
毀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4,000元,且因需清理而支
出40萬6,000元,另因工程延誤致原告員工未能如期回彰化
並增加後續工程來回費用共9萬元,爰請求被告支付原告100
萬元等語。惟查,亞利公司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,被
告設址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等節,有經濟
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(卷第45、47頁)可證,侵權行為地及
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樹林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5
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原告雖主張: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曾二度至新北市樹林區
申請調解,均未見被告法定代理人前來,無調解誠意,故原
告要求被告前來彰化等語,惟未表明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依
據及證據,而依卷存資料,亦不足以證明本院有管轄權,是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違誤,爰依旨揭規定,依
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
得抗告(1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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