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25號
CHDV,113,訴,1125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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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
原 告 王創衍
被 告 詹為順
訴訟代理人 詹銀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湘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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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