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 告 王創衍 被 告 詹為順 訴訟代理人 詹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湘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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