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930號
CHDV,113,補,930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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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30號
原 告 羅OO
被 告 陳承毅
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履行和解)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8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00萬元(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
,尚應補繳1萬4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
起訴。
三、有否對被告提刑事(OO或傷害...等)告訴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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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