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924號
CHDV,113,補,924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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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24號
原 告 周清
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OO等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1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
土地重測前手抄本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
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
二、提出被繼承人「周松(死亡日期:民國103年3月25日)、周
炳雄(死亡日期:民國112年1月19日)」之除戶謄本正本、
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
序排放);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
料(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,得至司法院
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「姓名+身分證字號」或「身分證字號
」查詢後列印取代之)。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請原告依上開資料,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,補正被告
周OO等人姓名,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,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
本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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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