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96號
CHDV,113,補,896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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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96號
原 告 柯佳旻



被 告 柯勝勲
柯瑞文
柯勝和
柯易成
柯孟宏

柯孟志

柯延宗
柯延平
楊月娥
柯崇仁
柯武侗
柯佑民

柯詠

柯霽峰

受告知人 法務部執行署彰化分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7426元(計
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,請
原告如期繳納。
二、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,亦應一併提出
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
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
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
之順序排放);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
承資料(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,得至司
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「姓名+身分證字號」或「身分證
字號」查詢後列印取代之)。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查報並說明:
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;上如有房屋
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
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
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?如有,
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現做何使用?
⒉出入道路(現行道路、道路名稱;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
本上,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)。
⒊清晰地籍圖謄本影本。及提出南邊之同段426地號、443地號(
似為道路?)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(原告)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/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3 1399 2400 1565/4452 2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4 442 2400 1565/4452 3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5 894 2400 1565/4452 約230萬742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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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