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9號
原 告 施龍華
被 告 施義淋
施沅圻
施翔譯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其他補正,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萬2000元【計算
式:777地號面積1060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/㎡ ×
原告權利範圍1/4=74萬200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
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
二、查報並說明:
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
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
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
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?何人所有?現做何使用?
⒉房屋有無第一次所有權登記?(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
暨坐落該同段777地號土地全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【
資料不可遮掩】)。
⒊土地有無設定他項權(抵押權)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