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閱公司帳冊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72號
CHDV,113,補,872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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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2號
原 告 蔡御煌
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
被 告 詹錫昆
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查報,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
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
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
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「被告應提出展
昆氣體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自民國104年12
月4日起之傳票、營業稅資料、公司所有銀行帳戶明細、各
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申請書、完整版營業稅申報書、公司
市府函及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章程(含原始、歷次修改、最新
)、領薪人員出勤紀錄與勞報單、公司所有人員之勞健保加
退保紀錄、股東名冊(含原始、歷次變更、最新)、財產目
錄及各項攤提目錄、營業稅核定通知書、進銷存表、公司上
下游廠商之客戶及供應商資料、財簽報告、營利事業所得結
算申報查核報告書、公司所有合約書(契約書)、財務報表
(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現金流量表、權益變動表)、
向銀行借貸及股東盈餘紅利等文件資料」,性質上屬因財產
權而起訴,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上開規定,
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7335元,原告應如期補繳。
三、提出展昆氣體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資料、原告持股多少?及
查報原告近三年有否分紅?各自金額多少?有否在該公司任
職?所得如何計算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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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展昆氣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