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56號
CHDV,113,補,856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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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56號
原 告 碩威工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施淑瑩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明宏明工程行間工程糾紛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
駁回其訴:
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原告
應具狀記載:①當事人(原告及被告姓名、地址、身分證字
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);②訴訟標的(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
)、原因事實(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);③訴之聲明(請求
法院應為如何判決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書狀有「訴之聲明不明確」之闕漏:
狀頭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惟與後
面所載請求的項目及金額不一致。原告究竟欲請求被告給付
(或賠付)多少元?宜分列記載請求的項目及其金額各為多
少元,並合計請求多少元。(註:訴之聲明獨立一行,即請
求被告給多少金額?與事實及理由分列)
三、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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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碩威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