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36號
原 告 陳怡成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
被 告 陳輝雄
陳鑫發
陳信凱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3萬9303元【計
算式:(143-39地號面積93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萬9985
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3/6)+(143-44地號面積179㎡ × 113
年土地公告現值4萬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3/6)≒543萬9303
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0○000000○000000地號之
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
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使用分區證明書。
三、查報並說明:
⒈土地正面彩色近照;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
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及構造。並應查報
房屋或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?
⒉出入道路名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