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710號
CHDV,113,補,710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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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10號
原 告 林宜蓁



被 告 陳加祥
陳昭安
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萬34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4萬3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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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