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旅遊團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3年度,117號
CHDV,113,簡上,117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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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117號
聲 請 人
即 上訴人 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詠潔
相 對 人
即被上訴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
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
張晁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雖以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主
張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,惟本件係相對人為參加民國109年9
月間於德國舉辦之2020年歐洲國際自行車展,而委請聲請人
代為洽訂機票及住宿事務,是相對人係因商務、工作原因前
德國,並非無關生產之旅遊行程,兩造顯非以消費為目的
而為交易,故無消費者保護法適用,應以聲請人所在地之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是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
,不得聲明不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
,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452條第1項
亦定有明文,而此項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
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是第一審法院管轄之欠缺,因第一
審判決之宣示而補正,當事人在第二審自不得主張第一審法
院無管轄權,第二審法院即無庸就第一審法院之有無管轄權
予以調查(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
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原審被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,聲請人並無聲請移送訴訟於管轄法院之權,聲請人聲請移
轉管轄,僅生促動法院依職權移送訴訟之效果,先予敘明。
再者,聲請人於原審固曾爭執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,惟原審
業以契約履行地之彰化縣屬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規定之消
費關係發生地為由,認本院有管轄權,且經兩造言詞辯論後
宣示判決,又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,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
明,第二審法院就本件有審理之權限,且無庸就原審法院之
有無管轄權予以調查,故聲請人上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孟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舒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綠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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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