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財訴字,113年度,2號
CHDV,113,家財訴,2,20241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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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楊順富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
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嘉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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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