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3年度,55號
CHDV,113,家救,55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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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家救字第55號
聲 請 人 甲OO
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乙OO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41號請求離婚等事
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離婚事件,因無資力支
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彰化分會(下簡稱彰化法扶分會)聲請法律扶助,並經
彰化法扶分會核准在案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
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
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: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
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
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
108條規定之限制。」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彰化法扶分會審
查表、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
彰化縣大村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,堪信聲請
人所提之上述資料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又聲請
人請求與相對人離婚(113年度婚字第141號)、給付未成年子
女扶養費(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8號),非顯無勝訴之望,亦
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
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良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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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