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2021號
聲 請 人 黃芷翎
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、費用,聲請人應向本
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60,000元。
(依據民法第1183條、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、第3條第4項
第9款、第74條、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
理)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