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鄧秀娟
上列聲請人鄧秀娟因與相對人鄧碧雲即鄧險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
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鄧秀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
產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