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7483號
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谷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谷亨對第三人忠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第三人主營 業所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大安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在卷可考。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首 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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