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3年度,278號
CHDV,113,司催,278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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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
聲 請 人 江傑
上列聲請人江傑銘因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江傑銘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敘明取得本件票號SCAA6391051支票之原因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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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