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江傑銘 上列聲請人江傑銘因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江傑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敘明取得本件票號SCAA6391051支票之原因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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