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040號
CHDV,113,司促,14040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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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


債 務 人 陳科鈞

一、債務人陳科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2,577元,及自民國1
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36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陳科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,668元,及自民國1
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15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
之3.309加1成計算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
百分之3.309)加1成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月者,逾期本金
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309加1成計算利
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3.309)加1成
計收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陳科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,987元,及自民國1
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15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個月以內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
分之3.309加1成計算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(即年
息百分之3.309)加1成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月者,逾期本
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.309加1成計算
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3.309)加1
成計收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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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