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3743號
CHDV,113,司促,13743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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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許珮甄即許淑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柒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許珮甄即許淑梅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
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
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
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
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06年11月2
1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27,664元消費款、新臺幣1,678元循環
利息、新臺幣925元費用(含逾期費),總計新臺幣30,267元
整未為清償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
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64元 許珮甄即許淑梅 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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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