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債 權 人 吳明勳 上列債權人吳明勳因與債務人許志煜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吳明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債務人許志煜(住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)之戶籍謄本( 記事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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