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38號
CHDV,113,勞訴,38,202412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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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
原 告 薛淑燕
被 告 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連興



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
所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,
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原裁定應更正處原
記載內容有顯然之錯誤,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內容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姚銘鴻附表:
編號 原裁定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地址記載:「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樓。」。 應更正為:「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樓。」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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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動力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