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99號
CHDV,113,勞補,99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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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99號
原 告 傅伴紅
被 告 鄭陸清即峻清企業社

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,9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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茂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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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