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98號
CHDV,113,勞補,98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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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
聲 請 人 林孟瑾
相 對 人 彰化縣私立袋鼠貝比托嬰中心

法定代理人 施慧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私立袋鼠貝比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工
資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
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180,427元、預扣工資265元,合計18
0,69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,990元,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
費3分之2,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楊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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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