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9號
原 告 林錦發
被 告 莊錫滿
林明智
莊猪胚
莊老舉
莊舜琠
莊章榮
莊啓祥
莊子儀
莊錦洋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莊士瑋
被 告 莊讚復
莊榮煌
林永任
莊春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莊世傳
被 告 莊源堃
莊博承即莊仁欽
莊文見
莊順誠
莊政道
莊棨雄
莊堯熙
莊東浦
莊舜興
莊舜賢
莊雅媚
莊勝雄
莊瑤慶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麗玉
被 告 林忠信
莊弼昌(即莊秋冬之繼承人)
莊弼彥(即莊秋冬之繼承人)
兼上二共同
訴訟代理人 莊英正
被 告 莊麗紅(即莊建益之繼承人)
莊煙船(即莊建興之繼承人)
追加 被告 陳莊吉配(即莊建興之繼承人)
莊新來(即莊輝之繼承人)
莊麗娟(即莊建益之繼承人)
林沛淇(即莊建益之繼承人)
陳翠芳(即莊輝繼承人、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)
陳守璟(即莊輝繼承人、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)
陳杏梵(即莊輝繼承人、陳莊專之承受訴訟人)
黃玉嬌(即莊輝之繼承人)
莊世榮(即莊輝之繼承人)
莊仁貴(即莊輝之繼承人)
林旭如(即莊輝之繼承人)
廖巧玉(即莊建泉之繼承人)
莊寓淋(即莊建泉之繼承人)
莊雪子(即莊勝吉之繼承人)
莊竣凱(即莊勝吉之繼承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錫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,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;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
情形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再分割共有物之
訴,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
須合一確定,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,其當事人適格
始無欠缺。
二、經查: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(下稱系爭土地),惟未列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為本件被告
,致當事人不適格,故請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,並提出最新
共有人名冊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