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更一字,112年度,2號
CHDV,112,家繼訴更一,2,202412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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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錦煌

視同上訴
即 被 告 楊雅如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兆茗間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8,696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2,885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,亦未表明
上訴理由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儀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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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