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199號
CHDV,104,重訴,199,20241226,3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
原 告 潘政芳


被 告 蕭道夫
蕭仲智
蕭振三
蕭振基
洪彩美(即蕭峯一承當訴訟人兼蕭振道承受訴訟人

蕭正熹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
蕭翊展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
蕭明瑗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
蕭幸娟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
蕭劉碧霞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
蕭佩娟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
蕭榮傑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
蕭㨗修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00 樓
蕭淑婷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
林助信蕭振哲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「蕭道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蕭振南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


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美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