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
原 告 潘政芳
被 告 蕭道夫
蕭仲智
蕭振三
蕭振基
洪彩美(即蕭峯一承當訴訟人兼蕭振道承受訴訟人
蕭正熹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蕭翊展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蕭明瑗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蕭幸娟(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)
蕭劉碧霞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蕭佩娟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蕭榮傑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蕭㨗修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00 樓
蕭淑婷(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)
林助信即蕭振哲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「蕭道南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蕭振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