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9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禎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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