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599號
CHDM,113,金訴,599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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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5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秀禎



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因檢察官移送
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2月11日下
午3時於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盛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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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