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保旗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
113年度訴字第63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
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
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原審法
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
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
條前段各有明文。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、第361條、第36
2條、第367條規定,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
須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
;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,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
理由者,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
法院;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,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,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
式,應以裁定駁回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、101
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張保旗(下稱被告)因加重詐欺等案件
,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且被告當庭陳報出監所後之
送達地址為其戶籍地即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號。嗣本院於
民國113年9月16日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,該判決經囑託法
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監所長官,於同年月24日送達被告,之後被告
於同年10月10日向臺南看守所提出刑事上訴狀,惟其上訴狀
內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,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日內補提理由書,經本院於同年11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,該裁定亦已合法送達予被
告(被告前於同年10月18日出所,該裁定於同年11月18日寄
送至被告上址戶籍址,但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,故寄存送達
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),此有本院上開
裁定及送達證書、全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。上述裁定
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,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
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