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育彬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2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育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撤銷羈押。
理 由
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
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第107
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。
二、本案被告陳育彬前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。茲因被告另案經臺
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2月2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
刑10月,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甲字第1187號執行指揮書
在卷可稽。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,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
消滅,自應予撤銷羈押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