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文傑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
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文傑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
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
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1號函核准
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金簡字
第16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
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
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