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三格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、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
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三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張三格前因違反公司法、詐欺等案件,經
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
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
896061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
108年度簡字第1982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
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