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胡柏誠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
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胡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胡柏誠前因強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
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
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21號函核
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簡字
第1322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
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
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