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364號
聲 請 人
即被告之母 林和妹
被 告 豐偉倫
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
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豐偉倫於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,准予停止羈押;於停止羈
押後,應限制住居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街00號1樓」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已無羈押必要,聲請人可以幫其交保,
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。
二、本件被告豐偉倫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犯
罪嫌疑重大,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,於民國113年11月22
日執行羈押在案。本院審酌目前案件審理進度及被告全案犯
罪情節、現有卷證資料、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
復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及經濟狀況,認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
方式,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,可替代羈押手段
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。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
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街00
號1樓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、第11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5項
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