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266號
CHDM,113,聲,1266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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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6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
即 受刑 人 張文龍


具 保 人 張盛昌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
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張盛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前經具保人張盛昌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
元後,由聲請人釋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上開保
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,而未經羈押者,檢察官於執行時
,應傳喚之;傳喚不到者,應行拘提。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
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
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又依第118條規定沒
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
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前段、第118條第1項、
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於偵
查中指定保證金3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後,已將被告釋放等
情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
金、罰金通知單在卷可參。嗣被告經法院判決認定犯販賣第
一級毒品罪確定後,經聲請人合法傳喚、拘提,無正當理由
不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節,亦
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
證書、該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、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附
卷可憑。此外,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有臺灣高等法
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,足見被告業已逃匿,是依
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自屬有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
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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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